當既有公共修建建筑物耗熱量指標、圍護組織保溫隔熱性能和窗框上端的橫框氣密性等不能知足節能
50%準則要求時,應進行節能革新。
既有群眾修建不克不及實現建筑冷熱源分攤計量時,應舉行革新。
既有群眾建筑空調系統冷熱源機組本能參數不符合附錄 A 限定,并因而導致室溫達不得提出具體愿望或條件
時,應進行改造。
既有群眾建筑空調系統風機的單位風量耗功率高于 DBJ 14-036-2006 標準限定的限值時,應
舉行革新。
既有群眾修建空調體系冷熱水的運送能效比(ER)高于 DBJ 14-036-2006 標準規定的限值時,
應舉行革新。
照明系統不符合 GB 50034 標準規定時,應進行減排改造。
判定形式
對供給革新的既有群眾修建應通過實地學習精通建筑的結構安全性、室內熱情況情形,并經
設想驗算或儀器檢測后,作出歸納判定。
對加層或擴大另外任用功效以及超過設計使用年限的既有公共建筑節能改造時應對其可行性
作出判定。
對既有群眾修建的外門窗、陽臺門應進行傳熱系數、氣密性能視察或抽樣檢測,作出占定。
對圍繞在四周保護結構宜錄用規定性設計方法進行徑自占定,當徑自占定法不能知足要求時,可采用性
能化設計方法舉行權衡區別。